查看原文
其他

【扫黑除恶】富县首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起诉并判决

陕西检察 2020-10-17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富县人民检察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查的首起“套路贷”恶势力案件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某、贺某某、王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万余元,数额较大,应以涉嫌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贺某某、王某及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应以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贺某某、王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非法高利放贷,由袁某某出资、联系贷款人,贺某某和王某要贷,所收高额利息袁某某得50%,贺某某和王某各得25%。三名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形式在贷款人无力清息时以“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袁某某、贺某某、王某要账过程中通过未清息利息翻倍、拉挂横幅、辱骂、非法侵入住宅、给家人拍照等手段讨要高额利息,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胁迫、恐吓等“软暴力”向多个被害人非法讨债。其间袁某某给被害人文某所借本金为12000元,文某一直清息,未清利息5000元袁某某给贺某某转单平账为本金,文某以此给贺某某清息,未清息产生利息2500元打成借条。袁某某转单给贺某某、王某3万元并签订房屋转卖协议,若规定期限不能偿还债务则交付房屋所有权,文某为给三人清息又借犯罪嫌疑人高某1900余元。2018年10月24日,贺某某、高某为向文某索要债务,用车将其拉至富县圣佛峪山上,贺某某殴打、侮辱文某。第二天,贺某某、王某继续非法拘禁并殴打文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券、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四款、第五款、第4条、第6条明确规定:(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检察官建言

违法犯罪分子骗取钱财的“套路”之多防不胜防。广大群众要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依法借贷,认知风险,做到提前控制,做好预防措施,理性决策,避免落入套路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大家都爱看

以法律职业素养书写精彩检察人生——杨春雷大检察官首讲陕西检察大讲堂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何宏年决定逮捕

【公益诉讼】一份落地有声的检察建议

【漫画说案】网友相约酒店后,意外发生了……

来源:富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雷菲菲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shaanxijiancha

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趣味普法|权威发布|检察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